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香港海柏渔业公司与日本国太海株式会社等定期租船合同、海鳗货损纠纷上诉案12007-09-06法公布(2002)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7)交提字第3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柏渔业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300-320号华杰商业中心14B座
法定代表人:石喜有,海柏渔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成,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太海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710罔山县仓敖市宫前73-64
法定代表人:火田顺三,太海株式会社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翔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吕焕皋,上海翔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1最高院民事文書http://www
cn/study/civil/200303050038
htm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柏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海柏公司)与日本田太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太海会社)、上海翔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远公司)定期租船合同、海鳗货损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31日作出[1995]闽经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海柏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7年4月28日作出(1997)交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本院提审
本院提审后,依法由审判长雷旭晖、审判员王淑梅、助理审判员赵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