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合同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合同目录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1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2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41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2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2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74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5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8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第2页共7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4页释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法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