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某甲于1949年之前受父母之命,经媒妁之言与某乙结婚,育有一女
后其因故出走外地,亦于1949年之前与某丙结婚,育有数子女,甲一直与丙共同生活
后某乙身故,葬于甲家祖坟墓地
再后某丙身故,由甲、丙所育众子女购置墓地安葬
某甲临终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与某丙合葬之意
某甲死后,甲、乙之女与甲、丙众子女就其安葬地点争执不下,甲、乙之女诉至法院,要求将某甲与其母合葬于甲家祖坟墓地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遗体的法律地位、以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
对本案引发的遗体安葬权问题,本文依以下思路展开分析:首先探求有关遗体处分的若干法律语境与“影响因子”,在此基础上分析通过遗嘱对遗体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文集中探讨的遗体安葬方案的确定)的效力,最后讨论在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有关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其原则应为即使遗嘱付之阙如,亦可使死者入土为安
一、遗体的法律地位物权法、人身权法、亲属与继承法是考虑遗体法律地位的三种主要法律语境
遗体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主要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的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以及特定权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支配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
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法断然割断其与生者的伦理与情感联系,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遗体归入物的范畴应无大碍:遗体是物,死者近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为医学、科学研究等目的加以利用,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1]遗体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五项司法解释[2],据此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1)死者的人身权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