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暂缓起诉制度再研究孙力刘中发提要: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现行立法规定为暂缓起诉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暂缓起诉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现行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暂缓起诉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良性运作,必须通过立法科学地确定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合理地设立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有效地发挥并制约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纳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在众多的改革建议中,暂缓起诉的立法无疑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一、当前我国学界对暂缓起诉的争论要点述评当前,围绕暂缓起诉,我国学界主要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论”的主要理由有:第一,暂缓起诉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暂缓起诉既不属于起诉,又不属于不起诉,而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违法试验”;且暂缓起诉的考验期,短则1至3个月,长则1年,明显超出《刑诉法》对于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注:沈春梅:《暂缓不起诉不宜推行》,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第二,暂缓起诉的合理性存在疑问。暂缓起诉,无论最终体现为起诉,还是不起诉,都是以有罪认定为基础。这种有罪认定违反了公诉权的本质含义,构成公诉权对审判权的侵犯(注: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载《正义网》2003年12月5日。):“法外施恩”,作暂缓起诉处理,有违刑法平等原则。(注: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载《正义网》2003年12月5日。)第三,暂缓起诉的做法有违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是对有罪必罚原则的冲击(注:李富成:《追求法律的实质公平——对“犯罪大学生暂缓起诉”的思考》,载《法制日报》2003年7月3日。);暂缓起诉的设立容易助长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使“人文关怀”在司法实践中异化为“人情关怀”。(注:陈枫:《“温情司法”合情不合法》,载《法制日报》2003年8月19日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公诉改革”课题组:《暂缓不起诉制度研究》,载《广东法学》2003年第4期。)“肯定论”的主要观点是:第一,暂缓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它可以妥善处理不起诉与起诉之间的空间,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诉制度;暂缓起诉的考验期限借用了《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规定,与该法没有造成实质冲突。(注:姚建龙:《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第二,暂缓起诉虽是以有罪认定为基础,但这只是一种程序认定,而非实体意义的认定,没有侵犯法院的定罪权(注: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载《正义网》2003年12月5日。);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暂缓起诉,是实施挽救与惩治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措施,并非法外施恩。(注: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公诉改革”课题组:《暂缓不起诉制度研究》,载《广东法学》2003年第4期。)第三,暂缓起诉并不违反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同时,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司法腐败。(注: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公诉改革”课题组:《暂缓不起诉制度研究》,载《广东法学》2003年第4期。)在上述两种意见中,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暂缓起诉的推行之所以在理论上受到种种质疑,在实践中遇到重重阻力,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起诉法定主义的影响。认为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须向法院提起公诉,没有充分认识到起诉便宜主义所具有的诉讼分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