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上)陈金钊提要:当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者放弃了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的追求,认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理解
这对法治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立论
不管法律解释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正确理解,对一个维护法治的法律人来说,起码在姿态上应该追求正确的解释
虽然正确解释的立论已经被哲学的实质主义所解构,但是从逻辑上说,一般性的法律可以作为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准
解释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有效性,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坚持的原则,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理解与误解并存于解释活动中
现代解释学的方法论志趣,是追求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认为避免误解是最主要的目标
自施莱依马赫以来,方法论被称之为避免误解的艺术
然而,误解是伴随着理解过程始终的一种现象,真正消除了误解也就不存在理解的问题
从辩证法的角度说,有了错误的理解才有所谓正确的理解
这就使得建立普遍适用的解释学成为必要
但本体论解释学对方法论的建构有不同的认识
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哲学解释学者,认为理解与误解之间的区分似乎无关宏旨,误解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意义生长点,方法很可能是阻碍人们获得真理的思维
这种反思理解与误解的方法,有其学理依据,但这种积极的意义还是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法学界最早发起了对本体论解释学的反击
意大利法学家贝蒂就带着对法律客观性的拯救使命,回应了伽达默尔放弃理解的标准的做法
我国哲学家潘德荣认为,我们需要阐明理解的前提:理解是一种探索式对话,而不是独白式宣告
在这种条件下,本体论解释学与方法论解释学才能达成一种谐调,相互补足
理解意味着一种区分,只有阐明了误解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才能深刻地理解被理解对象以及理解的主体本身
一、法律解释中的正确理解是指什么
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现在流行的观点是“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