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论性骚扰对妇女人身权的侵害及法律规制田岚何俊萍*目次一、引言二、性骚扰的定义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三、性骚扰构成对人身权的侵害四、关于性骚扰的证据问题五、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规制一、引言性骚扰问题最早是由美国学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其英文为SexualHarassment。性骚扰是加害人以性为内容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故意行为。实施性骚扰的加害人多为男性,受害人多为女性。性骚扰对人身权的侵害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性骚扰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反对性骚扰行动已在个别国家得到立法、司法与政府部门的支持,但如何抑制与消除性骚扰行为,并给予受害人合理救济的问题仍是当前应予而未予解决的。本文拟从分析性骚扰的概念及其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入手,探讨现行法律制度对性骚扰行为的调整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性骚扰法律调控的设想。二、性骚扰的定义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一)性骚扰的定义现行中国法律对性骚扰尚无明确规定。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1964年《美国公民权法案》第七篇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作为“性别歧视”的形式之一并且在美国平等机会委员会(EEOC)法律中给予了明确界定:“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明确或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1][1]这是法律初次将性骚扰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美国女权主义者C.A.Mackinnon1979年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性骚扰是指出于权利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做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等。[2][2]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纳的性骚扰定义为:非本人意愿的性关注。它包括:侮辱、评论、玩笑、暗示等以及对人衣着打扮、体形、年龄和家庭状况的不适当的品评等;有损人的尊严的故意讨好或家长式伤害人尊严的态度,无论伴随威胁与否;与性相关联的淫荡的表情或者姿势;无必要的身体接触,例如:抚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3][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2条b款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规定,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对妇女一种歧视形式。并且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田岚,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何俊萍,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4][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性骚扰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采取与性有关的神情、语言、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调戏、挑逗、侮辱、猥亵的行为或评议,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如:肮脏下流的性笑话,污秽的语言,展示淫秽的书画、物品;违反意愿对隐私、性感部位抚摸、强行接吻之类猥亵行为或奸淫等。(二)性骚扰的特征1.行为的隐蔽性加害人从事性骚扰活动,通常一般不会在第三人面前或公共场所进行。由于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在场,性骚扰的证据才难以取得,目前在中国胜诉的概率很低。2.对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侵害性由于性骚扰行为大多数是对被侵害人的身体隐私部位或者性感部位进行触摸,运用一些与性有关的语言及肢体动作,其后果有时破坏了身体的形式完整性,而且大多造成难于愈合的巨大精神损害,于是导致对被害人身体和精神双重伤害并存。3.行为具有突发性性骚扰通常是在受害人缺乏精神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或者在其醉酒精神恍惚的状态下,加害人实施性骚扰并强迫对方就范。这样就使得很多受害人当时难以保留现场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4.案发与受害人指控的时间间隔较长性由于在案发后,受害人顾虑到自己投诉的后果,诸如是否会因此而失去稳定的工作、自己名誉、隐私是否会同时受到损害、周围亲朋社会舆论是否对自己产生偏见、如果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