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事卷宗正卷年度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审判长员员书记员收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年月日原审法院有关案号一审结果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1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备注2立案审批表案由更改女儿监护权收到拆状日期2003年12月7日当事人李兰芝诉状内容摘要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
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
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
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
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
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
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第18条,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领导批示(签名)年月日立案时间2003年12月7日案件编号()字第号3发出受再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年月日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兰芝,女
被告:盛凡军,男
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权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
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