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虽然要求使用客观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诚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善意(exfidebona)去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用抗辩等方式[3]
承审员可斟酌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诚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根据正义、衡平的原则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看,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