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第四条组织实施机构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业务种类第七条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第九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第二节备案申请第十三条备案申请一般规定第十四条身份证明第十五条代理登记第三节备案受理1第十六条备案受理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受理回执第十八条受理立案字轨编码第四节备案审核第十九条备案审核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备案时限第二十一条补正资料第二十二条审核权限第二十三条审核注记及告知第二十四条注销合同注记第二十五条会审程序第二十六条登记备案专用章第五节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档案整理第二十九条立卷归档第三十条调阅档案第三十一条复印存档租赁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填写规范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份数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规范汉字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名称填写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名称填写第三十七条房屋地址的填写第三十八条房屋用途的填写第三十九条房屋面积的填写2第四十条租赁期限的填写第四十一条租金的填写第四十二条房屋属临时建筑的填写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报表第四十三条报表内容第四十四条报表填报单位第四十五条报表填报要求第四十六条报表填报内容解释第五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四十八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四十九条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第五十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第五十一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3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第四条(组织实施)本规则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第五条(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4(二)备案受理;(三)备案审核;(四)缴交税费;(五)返还合同;(六)立卷归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业务种类第七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类型)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五)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5(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九条(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