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5页深圳法律顾问www.zealhave.comF4EX秦XX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秦XX保险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作者:郭xx律师时间:2013-09-24摘要:本案是典型案例中的特例。秦XX是实际车主,是分期付款购买的重型自卸型货车,并将该车挂靠到河南XX运输有限公司,雇佣刘XX为司机。由于秦XX出款交于河南XX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与XX保险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约定了主险(运输公司与XX保险公司已处理过)及附加可乘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8万元,医疗责任限额2万元。该车辆与2010年1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与刘XX当场死亡,后被保险人XX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秦XX多次找被告XX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而司机家人又向实际车主秦XX要求赔偿座位险8万元。秦XX将8万元赔偿给司机刘XX家后,在XX保险公司再次拒赔的情况下,依法起诉状告XX保险公司。本案的关键是:实际车主秦XX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大货车是货运而参加的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否合法?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是否做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本律师认为河南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保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实际车主对本案中的事故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并且被保险人河南XX运输有限公司已同意把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秦XX是本案中适格的原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并且属于保险责任。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予赔偿。对该责任免除条款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5622号原告秦XXX,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农场XX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郭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XX号。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X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军、被告委托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4日,原告为新购的发动机号为09217060967(后上牌为豫AG0809)的重型自卸车辆向被告购买一份车辆座位险,按照双方约定因事故造成司机死亡的,被告应当赔偿保险金80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0年3月5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第2页共65页第1页共6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5页4日24时止。2010年12月16日22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刘XX驾驶豫AG0809重型自卸货车沿S223道由南北行驶至S223道57KM+800M处时,与前边同向行驶的张XX驾驶豫AH1515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致使司机刘XX小柱当场死亡。后于2010年12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作出编号为(2010)第0047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车国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刘XX爱人共赔偿了85000元,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座位险80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无奈何,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8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座位险保单复印件一份;2、通顺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一份;3、秦XX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被保险人,保险费是原告个人所交,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第二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3、司机刘小柱驾驶证复印件一份;4、尸检报告复印件一份;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6、王庄村委死亡土葬证明复印件一份;7、刘XX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的发生导致司机刘XX重伤死亡,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座位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