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0页第九章土木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合同第一节工程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发包人)为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以及承包人为了解决工程前期资金的紧张,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1)贷款人贷款人指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借款人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要求的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2页共60页第1页共6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0页(1)借款人的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②应当有经过工商部门办理的年检手续
③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⑥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时,新建项目的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以上
(2)对借款人的限制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