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湖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茂尚东郡住宅区21#、22#楼工程地点: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和南环路交汇处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5600.35m2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京发改字【2013】63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给排水、强弱电等工程【不含门窗、栏杆、消防、桩基工程、土方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08-08竣工日期:2018-03-3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0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叁仟叁佰捌拾伍万陆仟捌佰元;1(小写):3385.68万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玖拾壹万壹仟零柒拾元。(小写):911070元。其它约定:无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08月06日本合同订立地点:金茂办公室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的技术要求。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1.11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