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忠(2010)意字第XX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
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