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违法性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客观存在。对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权衡问题。因此对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各种观点评析、具体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探讨。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1、我国立法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民主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禁止通过非法的程序和方法剥夺公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我国立法关于部分非法取证行为的若干惩罚规定。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刑法对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3、三机关关于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规定。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于非法取证行为予以否定,对于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仅在三机关的解释和规定中涉及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而对于实物证据,以及衍生证据没有涉及。二、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理论基础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现代司法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在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二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然而,国家力量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总是显得无比强大,这就形成了国家方和被告方在参与诉讼方面的严重不平衡。这种力量对比上的不平等现象很容易导致诉讼的不公正。为了调整诉讼双方的不平等,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可使之与国家的力量相制衡。国家不能没有法律和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国家会滥用权力,侵犯个人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如果对侦查机关没有限制,则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所提倡的司法公正也无法实现。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如何,则直接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态度如何以及保护程度如何。2、“宪法至上”的法治理论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切实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这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要求。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如果违宪则无效。与此同时,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基本性和抽象性,必须在其他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我国宪法第37条、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