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总合同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15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5-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一)使用单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二)参保车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三)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一)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车辆损失险。(三)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2)。(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1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五、投保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3)。(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1)。(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七、质量保证(一)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见附件4)。(二)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质疑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2(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八、基本服务承诺(一)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1.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投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2.情况报告要求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内。(二)承保服务承诺:1.承保基本服务承诺(1)保险公司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3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及续保的需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