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输电线路安全法律问题分析自8
16美加大停电事故之后,英国、新西兰、意大利、格鲁吉亚等国家相继出现大面积停电停电事故,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给人们的心理留下了恐怖的阴影,同时也暴露了电网建设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发、输、配电工程投资结构不合理,造成城乡电网薄弱,设备低效、陈旧,线损高,供电可靠性比发达国家低0
去年一年,我国不少省份也多次出现拉闸停电现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国家电网公司专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电网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部署,其中赵希正总经理指出,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是保障整个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法律体系对保护输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由于担负输送电力功能,因此受国家重点保护
第七章专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做出规定
如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