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BF—2003—0604合同编号: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出租方:承租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二OO三年十二月术语解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