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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德润公司反诉铃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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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诉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德润公司反诉铃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6371号原告(反诉被告)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沙头茭塘第二工业区一栋。法定代表人小松纪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亮,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广华园小区9号楼1单元502。被告(反诉原告)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0号昆泰大厦902房间。法定代表人庄逸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东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铃木公司)诉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润公司),及德润公司反诉铃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铃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梦伶、许亮,德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胡东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铃木公司诉称,2004年5月20日,我公司与德润公司签订《电梯订货合同》。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德润公司提供了40台“铃木牌”无机房客用电梯,但德润公司并未支付全额货款,至今尚欠126.072万元没有支付。另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外,由于德润公司确认的井道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使得20台电梯的轿厢及相关部件无法安装。为此,我公司重新制造了20台电梯轿厢,共耗资76.7万元。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德润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26.072万元,设备重制费用76.7万元,并按照每日2100元支付自2005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拖欠款项之日止的迟延付款滞纳金。德润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我公司向铃木公司购买的是“SEC牌”的电梯,而不是“铃木牌”电梯。铃木公司并未取得“SEC牌”商标使用权,其向我公司提供的是假冒“SEC牌”商标的商品。另外,铃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电梯尺寸进行电梯制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我公司提供商品并移交电梯资料,已经交付的产品中存在设备不全的问题,而且还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综上,我公司认为铃木公司无权要求我方支付余款。同时,我公司反诉要求铃木公司退还电梯价款500万元,赔偿我公司商誉损失200万元,赔偿电梯门洞加固费83.903万元,赔偿维保费15.2万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78.54万元。铃木公司对德润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电梯应为“铃木牌”,而非“SEC牌”,我公司取得了“铃木”注册商标的合法授权。即使双方约定的是“SEC牌”,我公司也合法取得了“SEC”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另外,我公司一直在进行维保并有书面证明,电梯延迟交付是德润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德润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一)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情况:1、2000年6月7日,SEC电梯株式会社经核准在第37类服务上取得“铃木”商标注册,注册号第1406730号,有效期至2010年6月6日;2004年4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酒井建国。第3页共8页第2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页2、2000年7月7日,SEC电梯株式会社经核准在第7类商品上取得“铃木”商标注册,注册号第1418053号,有效期至2010年7月6日;2004年4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酒井建国。3、2000年9月7日,SEC电梯株式会社经核准在第7类商品上取得“SEC”商标注册,注册号第1441968号,有效期至2010年9月6日。4、2000年10月14日,SEC电梯株式会社经核准在第37类服务上取得“SEC”商标注册,注册号第1459424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3日。5、2003年6月16日,SEC电梯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出具《授权书暨不可撤消承诺函》,其中称SEC电梯株式会社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授权铃木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排他地享有上述4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能。该函件未经SEC电梯株式会社签章或确认。6、2006年2月20日,SEC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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