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内容提要」国内著述多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混淆,或不能全面把握两者的实际含义
该文试图根据所掌握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对此进行探讨
在国内研究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制度的论著中,大都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等同,(注:这种等同包括名称的等同或内容的混同
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从所见的资料来看,它们是存在较大差别的,而明确这种差别,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一、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在严格责任出现之前,犯意(mensrea)一直是刑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一个人之所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因为他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外,还因为他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具有故意、轻率、明知或疏忽等犯意
正如英国鲁班特·克罗斯指出的那样,“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这样一个格言中,‘没有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一个行为,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应受责备的意图,就不能使一个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
”(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在英美法系国家,经常被引用来证明这种观点的是汤森重婚案(TheQueenvTolson)
(注:(1889)23Q
168,citedinprofessorBernardBrown,ProfessorGFerguson:CriminalLaw,1997,P118
)汤森的丈夫是一个水手,在一次出海后没有回来
在当时恶劣的航海条件下,汤森确信她丈夫已死,因此在6年后与他人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