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投资建设白城2×6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上述合同总价格为106,087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64,596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27,199万元,《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4,292万元。一、合同风险提示(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2、上述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二)合同的履行期限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上述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合同当事人介绍(一)基本情况: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法定代表人:韩建伟注册资本:74,685万元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法定代表人:杨其国注册资本:85,972万元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法定代表人:吴伟章注册资本:70,923万元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三)履约能力分析: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三、合同的主要内容(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64,59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27,199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