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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2页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吴宏生与吴爱菊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中法民再终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宏生。委托代理人:何柳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爱菊。委托代理人:张杰,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悦,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胜。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桂菊。申请再审人吴宏生因与被申请人吴爱菊、陈胜、陈桂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0)美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琼民申字第1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第2页共52页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2页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吴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柳青,被申请人吴爱菊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吴悦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胜、陈桂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2月4日,吴爱菊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称,其与陈胜系夫妻关系,陈胜于1998年12月30日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农贸市场处的住宅用地一处,面积为384㎡,并取得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后陈胜又在该地上建起了简易铁皮屋并出租给他人回收废品用。但陈胜在未与其商量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吴宏生签订《房室买卖协议书》,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出售给吴宏生,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胜与吴宏生于2005年5月9日签订的《房室买卖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胜、吴宏生负担。吴宏生辩称,吴爱菊知道并且同意陈胜出售房产一事,其与陈胜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且已实际履行,陈胜将土地与房产交付给其占有、使用四年多的时间,其也付清了全部款项,吴爱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陈胜辩称,其出售给吴宏生的土地与房屋确系其与吴爱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与吴宏生签订合同时,未将此事告知吴爱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其出售的房屋未经报建,亦未办理房产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不得转让的财产,综上,第3页共52页第2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2页其与吴宏生签订的《房室买卖协议书》应为无效。陈桂菊辩称,陈胜与吴宏生私下买卖房屋一事与其无关,当时因陈胜向其借款,才以陈胜名下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吴爱菊和陈胜于198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陈胜于1998年12月30日从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取得位于灵山镇新农贸市场处的面积为38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琼山籍国用(98)字第08-0230号,该地的四至为:东至陈成梧宅,南至韦兰花宅,西至海榆公路20米,北至农贸市场道路25米。后在该地上建起钢混结构的平顶房和铁皮屋,但未报建,没有进行房产权属登记,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建好后用于出租。吴宏生于2005年在涉案房屋的墙上看到出售该房产的广告,联系上陈胜,经过商谈,于2005年5月9日与陈胜签订《房室买卖协议书》,约定,买房人吴宏生购买卖房人陈胜位于灵山新农贸市场的土地及铁皮房屋,价款400088元,包过户换名为吴宏生,过户费用与买主无关......陈胜卖室给吴宏生,陈胜亲属及其他人如纠纷干涉一切与买主无关等。签订协议后,吴宏生陆续支付完全部价款400088元,其中已包括土地过户费用,其中的28万元根据陈胜的指示交付给陈桂菊,作为陈胜偿还陈桂菊的欠款,2005年12月7日,吴宏生第三次交款时,陈胜亦将琼山籍国用(98)字第08-0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和房屋交付吴宏生使用、管理、收益,该房用于出租至今。陈胜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第4页共52页第3页共52页编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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