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职业利益笼罩下的法律制度创新——对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一个评述刘燕北京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5-23关键词: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专业责任/会计职业/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制度创新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合伙是90年代以来英美国家新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但与国内学者通常存在的理解——作为风险投资的载体——不同,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是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职业,为化解日益沉重的法律风险而推动的制度创新,力图在保留专业合伙组织的传统价值与合理规避法律责任之间探索出一条新路。《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过程,展现了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与专业人士执业活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提供有益的启示。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职业在商业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中扮演的积极角色,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2001年4月,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开始实施,标志着英国正式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一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有意思的是,虽然有限责任合伙作为法律上新创设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为各类人士从事各种商业活动所采用,但是它在英国的专业人士,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心中唤起的情感,远远高于这部法律对律师或者一般工商人士的意义。《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动议,源于会计职业的不懈努力;而它的实施,不仅为会计职业提供了组织形式上的新选择,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在探寻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之路上前进了一大步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目前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但法学界主要关注其作为风险投资的组织载体的作用,鲜有人认识到它对于我国专业人士的职业化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事实上与英国的情形颇为相似,我国的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职业对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更寄予了厚望。[1]这一点似乎与人们的常规理解有一些出入。因为100多年来,合伙似乎是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师们、律师们在组织形式上的唯一选择,甚至成为他们的职业道德守则或者立法中的戒条。因此,当我国的专业人士开始走向市场,当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的体制变革时,[2]尽管法律上提供了“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但管理层很自然地对合伙制情有独钟,并大力推行之。[3]在这一背景下,域外专业人士对传统合伙形式的一致摒弃,[4]无疑令标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中国会计师的职业化道路顿生变数。问题已经摆在了研究者面前:当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如此深厚地融入包括会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的理念之际,为什么域外的会计师要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与传统的组织形式相比――对于专业人士而言――有什么特点?域外的改革对我国正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与发展有什么启示?以及扩展开来,对于我们理解现有的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制度有什么启示?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或许是我们探讨这些问题的一个理想的起点。而我将主要从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的组织形态的制度变迁来分析,但其中的意味将不限于会计师,而是可以延展到律师以及其他一般的职业人士。一、背景:诉讼爆炸下的专业合伙改制长期以来,英国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执业方式无非是两种:个人独立执业或者合伙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行、律师行)通常称为“firm”,但“frim”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描绘特定组织形态的法律术语,其法律地位的确定有赖于“个人”、“合伙”或者“公司”之类的法律主体概念。不同主体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责任范围的不同。在个人与合伙执业方式下,作为出资人的会计师需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个人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连带无会计职业限责任;而如果采取公司形式,出资人则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从历史源流来看,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的发展时序,本来是与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时序同步的。[5]但是,19世纪中期的会计师毅然决然地拒绝了以“公司”的方式进行运作,哪怕因此而放弃有限责任的庇护。这是因为:第一,“公司”具有太强烈的商业色彩,与专业人士的社会服务角色不协调,特别是对于正在诉求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