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及原因探析从理论上讲,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稳定的,确定性是法律运行的常态,相同的案件应该得到相同的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中国基层法院,司法运作的不确定却是常有的现象。如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得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在审判实践中,法律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确定的。因为,法院处理案件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种复杂的,以法律为框架和主线,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高度技术性的创造性活动。法律的运行就是把抽象的、一般的、既定的规范变成具体的、个案的规范,即把静态的法律规范通过动态的审判过程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而确定的法律规则只是为法官裁判指明了大致的方向,并未为具体案件提供明确的答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重构案件事实,重新解释法律,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而且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机同一。在诸多因素的统一作用下,不同的法官可能对相同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对相同法律作出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的判决。柏拉图认为,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应当受法典中规定的固定而呆板的规则的约束。[1]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三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下面分别进行论述。一、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我们通常所讲的事实是指真实的客观情况,或案件实际发生的本来面目。然而,事实真相是否完全能够查明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审判实务中要查证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法官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事实,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活动来确定。而通过诉讼审查认定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有较大的重叠,但也有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甚至可能完全相反。在当前推行的抗辩制诉讼模式中,某些法官认为法院是“审证据”而不是“审事实”。[2]综合起来看,在司法裁判机制中,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主要源于以下二方面的因素。1、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不可再现性。虽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世界上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但是,准确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律适用确立必需的相应事实情境,却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一方面,案件“真实”、“真相”,往往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紧密相连,是客观世界复杂、多变的因果链条上的一环。而诉讼作为一种社会冲突处理机制,以解决社会纠纷为己任,它对案件的处理受制于特定的时空条件,因此,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考察、查明,实际上是有条件的,它只能硬性截取复杂、多样的社会事实的其中一段来加以认识,并据此作出判断。由于在这一机制下,司法认知的对象仅仅是客观因果事实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因此,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本身并不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能在诉讼机制内得到完整揭示。另一方面,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实际上是一个对历史性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难以完全恢复其原始面目。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实际上永远无法亲历案发过程,他只能通过案发现场的遗留痕迹――证据,来重建现场、推断案发的真实情形,这就决定了难以真正确切地认识案件事实。正如Radin所指出的,“事件是独一无二的,想象的或模拟的重建都不可能确切地重现过去”。2、证据本身的不完整性和不可靠性。证据是法官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唯一连接点,也是法官查明案情的唯一凭据。但是,证据的收集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作为案情纪录的证据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