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关于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关于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1】一个国家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公正,法律是代表国家衡量公平的天平,裁定正义的底线。也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就会绝望。它将给民众心理以毁灭性的打击,带给社会灾难性的后果。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所以,司法腐败是最要命的腐败。它扭曲了构建一个正常国家的基础框架,破坏了守护民众肌体安危的“免疫系统”,若不铲除,会驱使民众与政府反目为仇,导致共和国大厦的坍踏。司法的不公,最重要的就是它亵渎了法律。在今日依法治国的年代,特别是强调法制反腐的关键时期,司法不公带来的危害更是不可饶恕。因执法者的自身腐败,势必与腐败分子结为“连襟”,使神圣庄严的法律成了摆设,有时还成了邪恶势力的保护伞,重庆的“文强”案就是其典型代表作。所以,怎样反司法腐败,如何在人民心中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是摆在执政党面前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大事。要从源头上抓起,从根源上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才能防微杜渐。司法腐败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司法队伍自身不够过硬;二是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些弊端;三是内部制度不健全;四是监督机制滞后;下面我们逐个分析:一是有些司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水平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在司法队伍内部,一些忽视思想改造、无理想信念、道德沦丧之人,过不了“权、钱、美女”关,因一己私利于国家法律而不顾,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为己谋利的工具。工作总结最终走上司法腐败不归之路。还有部分人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导致以情代法,办人情案等都影响到执法公正。二是现行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由于受机构设置和行政管理模式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运作过程带有明显的地域行政化色彩,司法部门对外难以保持中立,对内也不能保证办案人员的独立性。加上办案经费、物质设施、人员第1页共5页升迁等均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竭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另外,因财力的不足,司法部门向当事人变相收取办案经费之事也时有发生,也是人情案、关系案杜绝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惩治力度不够。事实表明,司法腐败严重的地方,往往是内部管理最不严谨之处。在这些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缺失,职责不明、纪律不严、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划圈而治;有的是领导自身不廉,上行下效,结果造成权力空间,使得有恃无恐,连出腐败窝案。有的单位长期忽视对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已发生的执法犯法、腐化堕落案件查处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既使处理也是走过场、不触及根本,这样就使贪腐成本过低,起不到震慑贪腐的作用。四是监督机制滞后。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所说的:“一切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一样,是失去了监督的权力导致了司法腐败。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太大,但在审判制度、内部制约、外部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同步措施又没跟上,缕缕发生了“亡羊补牢”之事,也是造成更多的“亡羊也无法补牢”的根本原因。因为,一旦“误判”的人头落地是无法去“亡羊补牢”的。因此,根治司法腐败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二是要探索管理体制的改革之路。司法的中立会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安全的方式换取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原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探索一条从人、财物方面摆脱地方党政机关的控制之路犹为重要,它是保证实施司法公正的“硬件”条件。另外在司法机关内部,还要明确办案人员的权责范围,以法规的形式界定司法干警办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严格的办案程序,形成权责分明的责任人制度,保证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独立性。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邓小平说过:“好第2页共5页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要有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