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 FMC 公司关于中止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总 则为了维护呋喃酚的公平贸易,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消除倾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和美国 FMC 公司(下称出口公司)签定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出口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价格向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的产品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自 2005 年 6 月 16 日起根据商务部 2005 年第 32 号公告对出口公司征收保证金的反倾销措施
第一条:产品范围一、本协议所述产品范围系指 2005 年 6 月 16 日商务部 2005 年第 32 号公告所述、原产于美国、由出口公司生产的呋喃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为 29329910
二、呋喃酚的进口价格受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Ⅰ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的约束,但该参考价格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产品:(1)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产品;(2)进入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产品
第二条 出口价格底限一、出口公司保证以不低于附件 I 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对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
协议参考价格以 CIF 中国港口价格为基础
二、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呋喃酚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可要求对协议参考价格进行调整
商务部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参考价格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条 书面评论及协商商务部应对出口公司提出的调整协议参考价格的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并在收到调整协议参考价格的书面建议之日起 30 天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并通知出口公司,出口公司可以在收到商务部的调整通知后 10 天内递交书面评论
调整后的协议参考价格应于商务部发出调整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四条 监 督一、出口公司应定期向商务部提供有关本协议项下产品必要的信息,以利于商务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