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4页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折杖法:“折杖法”即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刺配:刺配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仁宗时开始适用。红契:红契指经过官府加盖公章的土地买卖契约,既是土地依法取得的凭据,也土地产权证明。提点形狱司:是宋代主管司法事务路级监司之一,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本路的司法刑狱事务。鞫谳判分司:宋代在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只能分开,由不同的人员承担,称为鞫谳判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责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审判机关审理,称为“翻异别勘”。《大元通制》: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元典章》: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条格:元代的条格是元初蒙古法律的条画、条令与唐宋法律的令、格、式结合而成的法律形式。它主要经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故有时直呼其为“政令”。四等人制:蒙元根据其征服的先后,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夏、回族及西域各民族;第三等汉人,指统一中国前已属蒙古统治之下的汉族、契丹族、女真族等北方各民族,及归顺较早的云南、四川人;第四等南人,属原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及南方其他少数民族。宣政院:是元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中央机关,同时对僧侣重大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进行复核。约会制:凡不同户籍、不同阶层、不同民族及僧俗之间发生刑民词讼时,通常采用“约会”的方式处理,即由有关当事人的官长会同审理,实行“立会裁判”。肃政廉访司:元世祖将提刑按察司改制为肃政廉访司,借以整肃宪台纲纪。二、问答题1、宋代法制的特点是什么?答:第一,在立法上,以《宋刑统》为代表,将以前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等合编在一起;提高编敕的法律效力。第二,在法律体系上,律扩大、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德音、敕书、编例等多形式并存。第三,在刑事法律制度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宽大矜恤原则、厉行累犯加重的原则等,加重对“盗贼”罪的处罚减轻对官吏犯罪的处罚;刑罚趋于严酷,刺配、凌迟等酷刑大量适用。第四,在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上,提高佃客的法律地位,扩大债的适用范围,规范债的形式;在婚姻家庭关系第2页共24页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4页上,扩大禁婚的范围,扩大义绝的适用,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初步形成立嗣继承制度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在经济法律制度方面,专卖立法及金融立法较前代的法律规定有重大发展。第五,在诉讼法律制度上,司法机关的设置特别复杂,设置多个并列的机关,实行同僚异事,增设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审判制度上,为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恤狱慎刑,宋朝还规定较之前代更加严密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如长官躬亲制度、法官回避制度、鞫谳判分司制度、多重录问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等。另外在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一方面扩大百姓的诉权,另一方面为达到息讼的目的,严格诉权的行使,审理中注重调解息讼。2、简述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答: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