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农【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发布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0-11-14【生效日期】200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现发布《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播,确保供港澳活禽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第1页共15页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供港澳活禽饲养场的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禽出境前的临床检查或复检和回空车辆及笼具的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禽生产、运输、存放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
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见附件5)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存栏3万只以上;(二)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2)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须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