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XX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XX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第1页共7页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