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4页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Postedbymingon2010年10月17日in专题报告,蓝皮书内容作者:曹前锋来源:《2004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专题篇7,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12月版p127-p151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作了规定。它们分散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一、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一)就业权1、一般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从法律上予以保障,这也是各类型的企业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妇女、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在一般就业权的基础上,法律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法律给与充分保证,《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二)劳动自由第2页共24页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4页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通知》第8条规定: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封闭工作场所和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生自由。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上述规定。(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法》第16至3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