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章程北京医学会章程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
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medicalassociation,缩写为bma
会址设在北京东单三条甲7号
第二条北京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合发起,经XX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XX省卫生局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医学科技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
加强中西医的团结合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XX省卫生局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XX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XX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七十万元
第1页共7页第二章任务第八条任务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医学各专业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医学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