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2、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面貌大大改观但是我省城镇数量少、规模小,城市化水平不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均水平仍比较低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置极不相称。要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一)要逐步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投入、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二)各市应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本级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城建资金的筹集,承担债权债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国外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要大胆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也可以采取资产收益抵押、股份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四)对已建成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经营权、股权,经批准可以进行出让、转让。出让转让的范围和形式由各市政府自行决定。(五)遵循“级差地租”原理,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要走以地生财、以地兴城的路子,在盘活城镇国有土地资产上作文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途,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六)对已出台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七)要把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八)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不得随意减、免、坐支截留、挪用。各级城建、财政、审计部门要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项目布局、资源配置、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先进性等进行严格论证和选择,补充和完善项目库,做到建设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保持合理的在建规模。二、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十)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允许范围内,按照“对居民保本微利、对工商企事业单位合理计价”的原则,有计划地适时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价格进行调整。(十一)在实行分类水价的基础上,对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对其它用水逐步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为保证供水高峰期供水,对水资源紧缺或季节性消费明显的城市可实行季节性水价。已列入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经批准可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计入城市供水价格。三、加快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建立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和经营机制(十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要建立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机制,建立政府对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财政补贴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机制。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十三)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可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组建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除管网部分外,可扩大非公有制经济股份的比重,包括实行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节约支出,增加效益,扩大积累,实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