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与被告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亚洲红集团)、被告玫瑰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IH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2006年5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于6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廷辉、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RIH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6月15日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增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共同向RIH公司投资,并计划其上市
合同第三条约定,RIH公司股东为原告、亚洲红集团及案外人林法坤
拟定的资产总额为12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
其中亚洲红集团承诺以其所持有的9000万人民币的辽宁亚洲红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权益出资,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对RIH公司占有75%的权益
原告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对RIH公司占有8
33%权益,其出资分三期进行,第一、二期均出资12万美元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二期投资款共计24万美元,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
亚洲红集团出具了收到24万美元的收条及收据
但至此以后,亚洲红集团从未按意向书规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RIH公司也未向原告发放确认其投资股权成立的任何证明文件
同时原约定的合资合同也没有如期签订
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仍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签订增资意向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