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中国铝业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管理与公司职工依法维权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总部、板块公司、实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
1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的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方式分为:(一)批评教育
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
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第1页共20页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纪律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批评教育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问责处理适用于不够纪律处分,但涉及领导干部、影响较坏的情形
纪律处分适用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2第七条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问责处理的适用对象为公司总部、板块公司处以上干部和实体企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