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楼市中购房定金纠纷一直高居众多投诉之榜首,而该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出售人有权没收定金
笔者就该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义在此作一番探讨
第一,笔者以为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
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
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认购书的成立与生效只是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其"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只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在十天内其有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发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
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
因此,笔者认为,认购书其实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简单地说,某人签约了认购书,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预售人洽谈购买的具体事宜,即可认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合同则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观点认为,预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