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9]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2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