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概论:法律文书特点法律文书概论: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概论: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内的一种专用文书,除了具有与其它文书共同的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因为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的出具使用直接反映着诉讼活动的进展,所以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
如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报捕、批捕、审讯、移送起诉到审查起诉,其中,诉讼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来作为进行某项诉讼案件活动的文字凭证
都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按上述规定的特定阶段预以制作才属合法
其次,时限的合法性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的一个特定要求
如不服一审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时限必须在一审民事判定下达后的 15 天以内,逾期即丧失了上诉权
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实行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规定了最长期限
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如不对上述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或变更即属违法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某项活动中必须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遵守特定的时间,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也必须遵守特定的时限
最后,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还表现在某些文书的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如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首先向主管领导呈送报请批准逮捕书,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公安机关才能制作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在写明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之后,须由被扣押的人签字或捺手印认可,如不履行此项手续,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项活动也属违法行为
(二)固定性 法律文书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制造、改进而形成的
它既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容易全面有力地发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