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再就业活动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政5号)和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府1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不断加强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基础性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可由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书记兼任,工作人员不得挪作它用,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社区同级工作人员;要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本地城镇人员及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及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补助、劳动争议调解、劳动监察协管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1)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要着眼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形成培训、鉴定、就业三位一体的培训就业格局
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加大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能力,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第1页共5页人员)和“村改居”居民,采取免收培训费的帮扶措施
补贴标准按财社2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