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再就业活动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政5号)和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府1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不断加强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基础性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可由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书记兼任,工作人员不得挪作它用,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社区同级工作人员;要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本地城镇人员及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及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补助、劳动争议调解、劳动监察协管等方面的基础作用。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1)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着眼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形成培训、鉴定、就业三位一体的培训就业格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加大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能力,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第1页共5页人员)和“村改居”居民,采取免收培训费的帮扶措施。补贴标准按财社28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初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600元;中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800元;高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1200元。(3)调整“技能立业计划”适用范围及学习方式。凡35岁以下的原“村改居”青年富余劳动力可自行到市职业技能学院、电子职业中专等市属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学习,只要学员坚持完成规定的学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可给予每学年不高于1600元的学费补贴。补贴的支付渠道按人劳16号规定执行。对个别培训费用较高的项目,可结合劳务派遣,实行贷学制的模式,由街道帮困创业就业资金先行垫付学费,受训人员掌握技能后,由劳务派遣输送到工作岗位,获取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逐步用来偿还学费。3、提高就业困难对象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该群体的就业积极性(1)合理确定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标准,通过拉开该群体工资收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就业困难对象在企业实现就业(不含灵活就业),政府给予工资性就业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补贴标准为该居民户就业前一个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或部分金额。从就业当月至第3个月,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保持其原低保待遇;第4至第9个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月80%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第10个月至年12月,按每月50%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贯彻府167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保洁、保绿、物业管理、门卫等)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工资性补贴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从事公益性岗位或工勤岗位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鼓励发展与完善社区功能相配套的社区劳动组织,对家政、托老类社区劳动组织招用的本区非正规就业人员,可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标准给予最低第2页共5页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其他社区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继续按人劳16号文件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2)增加“村改居”居民工资性补助。对企业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后勤服务、公益性岗位新招用“村改居”居民,视同新招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