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第二节辛亥革命素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冶权
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宫署之权
用心爱心专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议院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所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院,并要求其出席答复;用心爱心专心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