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古堡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内长城古堡的保护,规范长城古堡的合理利用,发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省长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域内长城古堡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长城古堡,包括本县境内长城段落、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及其相关设施、遗存等
第三条长城古堡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的长城古堡保护工作,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的长城古堡保护规划,特别是国家级长城点段的规划,建立长城古堡保护联席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长城古堡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政府每年年初要和长城所在的乡(镇)政府签订长城古堡保护责任书
第1页共8页第五条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县域内长城古堡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长城古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县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县宣传、发改、司法、教育、公安、财政、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战、审计等文物保护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古堡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和长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第七条县乡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要对在长城古堡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社会力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境内现有长城94公里(明长城84公里,汉长城10公里),二边段属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