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受电工程建设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网供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评价
第四条本办通过对受电工程建设和投产运行发现的质量、安全和评分等记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章设计单位评价第五条设计单位评价包括“设计文件及资料完整性”、“设计质量”、“用户意见”、“技术交底”四个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见附件一)
1.“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性”,评价设计单位递交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该项共20分
每少一张图纸扣2分,扣完为止
2.“设计质量”,按《设计质量评价标准化作业卡》(见附件四),评价受电工程的设计质量,该项共40分
图纸无缺陷的为“优”,得40分;有2条及以下缺陷的为“良”,得30分;有3~4条(含4条)缺陷的为“一般”,得20分;有4条以上缺陷的为“差”,不得分
3.“用户意见”,反映用户对设计单位的意见,该项共20分
用户满意的得20分,用户不满意该项不得分
4.“技术交底”,评价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履行技术交底职责的情况,该项共20分
设计单位未履行对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职责的,该项目不得分
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扣5~10分
第六条“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性”、“设计质量”由供电企业负责在图纸审核时进行评价
“用户意见”、“技术交底”由供电企业在竣工检验时,分别收集用户意见和施工单位意见进行评价
第三章设备供应单位评价第七条设备供应单位评价包括建设安装过程、运行过程两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