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广东省教育系统计算机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计算机审计工作,提高保证计算机审计工作质量,依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04]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其附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审计,是指各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了解、测试与评价,对及信息系统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判断进行测试与评价,或单独对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过程实施的审计,以及利用计算机作为辅助工具开展的审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等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应用系统,包括会计信息系统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包括教育厅在内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等(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审计内容和方法第四三条审计人员在编制计算机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的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数据接口,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被审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