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9〕1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是我局的一项全新工作,各局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注意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合同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款管理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台账管理,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意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二、各局要结合《操作规程》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三、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文件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适用范围第二条我局负责征管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发生的《办法》中列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适用本《操作规程》。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加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对于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到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登记”。合同备案登记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填写录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上传成功后,再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与网上备案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扣缴税款申报缴纳第六条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需填写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后,进行系统录入,并打印缴款书或完税证,扣缴义务人持缴款书办理税款解缴手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开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凭证和纳税人的已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持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完成税收票证的开具及结报工作。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第九条《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