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