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岭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福岭,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信用社家属楼1-301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2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3)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福岭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3年7月1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2003年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据金融票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辉、宋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福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福岭在任房山区南尚乐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指使、授意本单位职工刘春等人,对黄志国(男,46岁,在逃)经营的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房山铁山加油站签发的8张空头支票,共计11972845元人民币予以付款,造成该款至今不能归还
被告人高福岭在任房山区南尚乐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1年至2002年5月,未经贷款调查直接批准或未履行贷款手续直接向黄志国经营的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银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7150000元人民币,向李富经营的北京富强工程部发放贷款200000元人民币,向个体户王宏新发放贷款600000元人民币,共计795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800000元人民币,其余贷款至今不能归还
被告人高福岭在任南尚乐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01年12月将本单位支票质押到河北省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