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第十四章 会计法VIP免费

第十四章 会计法_第1页
1/9
第十四章 会计法_第2页
2/9
第十四章 会计法_第3页
3/9
第十四章会计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于2000年进入CPA考试,在2003年教材中由原来的第13章变更为第14章,继续占据"榜尾"的位置;但本章的分值并不是最低的,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主要题型是客观题,但2000年、2002年的综合题均涉及到"会计人员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本章考点相对比较集中,其中的"法律责任"仍然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2002年教材对第一节进行了部分调整,在第二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部分,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增加了部分内容。2003年教材没有变化。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0年2001年2002年单项选择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1题1分2题2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案例分析题0.5题6分0.25题3分合计3.5题9分6题6分2题5分本章考点精讲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2)有关"会计证"的法律规定;(3)会计工作的交接;(4)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5)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一、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P423)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重点)(P424)【解释】考生应熟悉不同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职权,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当向谁作出报告。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1)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A.不予受理B.予以扣留C.向单位负责人报告D.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答案】D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报告请求作出处理。A.单位负责人B.总会计师C.会计主管人员D.上级主管单位【答案】D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例题】会计人员对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2001年)【答案】√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重点)(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时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A.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B.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C.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D.向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答案】A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第十四章 会计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