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颁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江苏省国税局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本博进行贴出供大家学习
解读一: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单位和个人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c、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
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同时符合以上①、②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③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