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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VIP免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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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告2005年第1期(总第10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编印2005年1月9日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税地点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东营市国税局车购办办公地点为东营市南一路1166号,各县区国税局车购办办公地点为公告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二、关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1、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3、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1、免(减)税政策(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2、免(减)税申报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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