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长寿区国税局刘武生税前扣除凭证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最基本的依据,却是征管实务中最常见也是最混乱、最有争议的难点
本文由培训老师提供的案例说起,介绍了目前有关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法规,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应该具备的特点,并对税前扣除凭证作了较全面、系统地分类,以求为实际征管提供明确可行地参考,最后,针对老师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在参加某培训班时,授课老师讲述了与他自己有关的一个案例,某市甲公司租赁乙个人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支付租金后,乙拒不开具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不允许此笔租金在税在扣除
甲企业于是向其财务顾问,即这位授课专家咨询:无法取得发票的房屋租金费能否在税在扣除
专家的回复是,可以扣除,只要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方收款凭证(收条)以及甲方在支付租金时的转帐凭证等能够证明租赁费已实际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即可税前扣除
针对税务机关不允许扣除的问题,专家反驳到:“虽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凭正规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等类似的规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后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均未有“必须凭发票在税前扣除”等类似的表达,而且,《发票管理办法》属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不及《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会计法》虽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但其实施年份早于《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比上述三部法律优先适用,另外,《发票管理办法》是规范发票管理的法律,《会计法》是规范会计核算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才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和征收管理的法律,至少在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如果税务机关坚持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定会依据上述原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