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长寿区国税局刘武生税前扣除凭证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最基本的依据,却是征管实务中最常见也是最混乱、最有争议的难点。本文由培训老师提供的案例说起,介绍了目前有关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法规,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应该具备的特点,并对税前扣除凭证作了较全面、系统地分类,以求为实际征管提供明确可行地参考,最后,针对老师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在参加某培训班时,授课老师讲述了与他自己有关的一个案例,某市甲公司租赁乙个人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支付租金后,乙拒不开具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不允许此笔租金在税在扣除。甲企业于是向其财务顾问,即这位授课专家咨询:无法取得发票的房屋租金费能否在税在扣除?专家的回复是,可以扣除,只要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方收款凭证(收条)以及甲方在支付租金时的转帐凭证等能够证明租赁费已实际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即可税前扣除。针对税务机关不允许扣除的问题,专家反驳到:“虽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凭正规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等类似的规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后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均未有“必须凭发票在税前扣除”等类似的表达,而且,《发票管理办法》属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不及《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会计法》虽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但其实施年份早于《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比上述三部法律优先适用,另外,《发票管理办法》是规范发票管理的法律,《会计法》是规范会计核算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才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和征收管理的法律,至少在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坚持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定会依据上述原则判决税务机关败诉”。租赁费用的列支应该凭正规合法的租赁业发票,无论对于税务人员还是会计人员,这都是简单的常识,但老师的说法似乎也颇有道理。《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到底应该是什么呢?二、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在征收管理方面,《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方面,《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从不同角度对凭证进行了规范,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其后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提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是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而作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专门法律,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却没有明细、详细地规定。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有较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但此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列入“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也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而今也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列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