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税收是国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规范形式
它由互相联系的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和分配形式四个要素构成:①分配主体
税收的分配主体是国家
在社会再生产中,国家作为有形的组织,代表社会的公共需要(包括阶级需要),为了满足这种公共需要,它必须支配一部分剩余产品,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过程,并形成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用于社会的公共需要并在社会各阶级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构成税收的分配对象
剩余产品的数量决定着税收分配的范围和规模
没有剩余产品,税收就会失去存在的物质条件
由于剩余产品作为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没有确定的数量界限,实际生活中的课税对象多种多样,有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收入、交易行为和财产继承等
在社会再生产中,国家执行必不可少的社会职能,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分配
执行的社会职能越多,在剩余产品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就会越大,反之则越小
国家执行的社会职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扩大,无论哪一个阶级充当社会代表,都必须执行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社会职能,包括保护社会和平、维持社会秩序、兴建公共工程、举办公共事业、管理经济活动等
税收分配的形式由国家用法律加以确定
内容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
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税种,同类税种的集合形成税系,各税系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及其相对地位形成税制结构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的形式存在区别,它使税收分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并与国家最初以社会职能为依据的其他分配形式区别开来
起源在中国文字史上,“税”字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没有明确的记载
据史学家初步考证,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没有发现税字
它的最早运用,当推《春秋》所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税亩”,嗣后是《左传·哀公二年》的“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庞税焉”
二者均发生在春秋中期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