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再保險法律性質之分析卓俊雄****目次壹、前言貳、財務再保險之基本概念一、財務再保險之意義與發展背景二、財務再保險之態樣參、財務再保險之法律性質分析一、財務再保險是否為保險業務二、財務再保險是否為再保險契約三、財務再保險是否為具投資性質之一般商業契約四、財務再保險是否為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契約五、小結肆、建議-代結論摘要基本上,在決定金融或保險商品所適用之法規與監理事項時,乃係依照其商品之法律性質加以決定
如我國對於具有「有價證券」、「期貨」、「保險」等性質之商品,則規定須分別適用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等法規
故在論述財務再保險之法律規範前,應先就其定義、態樣以及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始能確定其性質及應納入何種之規範架構內
職是,本文首先就財務再保險之基本態樣為簡要之說明,進而釐清該商品之法律性質,並分析該商品於我國法規中之適用範圍
其中本文認為我國「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中就財產及人壽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內容規範實存有若干疑點尚待釐清,並提出若干修正建議
關鍵詞:財務再保險、有限再保險、限額再保險、限額風險再保險、限定再保險****卓俊雄,私立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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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壹、前言按我國保險監理機關在參酌瑞士再保險公司(SwissRe)的壽險財務再保草案及指導原則(Draft-GuidelinesonLifeFinancialReinsurance)、新加坡的產物保險辦理財務再保險準則,以及日本的人壽保險公司辦理財務再保險準則等規範後,於2002年1月公布「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以下稱處理要點)1,並於同年4月正式實施,以為我國保險業實行財務再保險業務主要遵行依據
依處理要點第四點之